理论研究

发挥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优势

发布时间:2019-12-3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把民主协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丰富了社会治理的渠道和方式,体现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社会治理理念,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当前,我国社会大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社会治理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仍然比较复杂,迫切需要在社会各领域进一步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凝聚共识,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确保社会安定有序。民主协商是在人民内部围绕共同问题进行广泛商量的过程,具有推动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等独特优势。充分发挥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优势,能够增强社会各方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凝聚社会治理的最大共识,形成社会治理的最大合力。

近年来,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中的实践探索逐步深化。比如,村(居)民议事会、小区业主协商会、民主评议会、网络对话协商等多种协商形式不断发展,在解决修桥铺路、公共卫生、社区环境、邻里纠纷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我国,民主协商具有深厚实践基础和群众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

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求在党委领导下,各社会治理主体协同合作,为促进社会协调运转共同努力。能否充分激发各社会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形成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局面,是衡量党委和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社会治理中的民主协商,涉及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等多种形式,是一种参与式民主、全过程民主。通过切合实际、富有成效的协商机制,能够让各种主体有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使其各尽所能、各展所长,形成社会治理整体合力。

习近平同志指出:“创新社会治理,要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根本坐标,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现实中,大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在社会治理领域得到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民主协商的实质就是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在社会治理中开展民主协商,一方面要问需于民,畅通各方面表达渠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找准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要问计于民,既尊重大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诉求,广纳群言、广集民智,找到人民群众意愿和诉求的最大公约数,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得到切实保障,使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得到满足。

在人民内部广泛商量的过程,也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在社会治理中开展民主协商,可以围绕所需协商的公共事务,广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使广大人民群众汇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统一思想、凝心聚力。通过充分沟通交流增进彼此理解,找到各方面都能接受的平衡点,最终实现共赢。还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推动形成小事简议、快事快议、难事众议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安定有序。随着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越来越丰富,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力量也会被最大限度激发出来、凝聚起来,从而将制度优势更好转变为社会治理效能。

(执笔:陈煦 周清)

学校值班电话:(0371)6878 4554(传真) 学校招生热线:(0371)8885 8888

学校校址: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南路666号(南校区)

黄河科技学院 - 学生中心© 1999-2024 版权所有  豫ICP备0500242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