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或涉及本人切身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要以书面提出,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学院、学号、专业、宿舍及联系电话等);
(二)原处分的事项和依据,处理结果;
(三)申诉的事项及其理由;
(四)证据;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
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提供代表委托书。
——摘自《黄河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