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黄河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政[2017]11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升本)、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规定报到日期之前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不注册学籍。
第五条 新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期入学的,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多为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相关要求在3个月内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办法,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先缴纳学费,凭缴费凭证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两周内未办理任何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的考核方式方法按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课程考核分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主要包括学生学习态度、作业、测验、课堂问答等内容。期末考核主要通过笔试、口试、实践操作、论文、大作业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不同的比例计入总评成绩。其记分方式可采用百分制、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方式记录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办理请假和缓考手续。请假和缓考手续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教务科研处备案。
凡擅自缺考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备注“缺考”字样,且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登录成绩。学生对成绩有疑议,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院提出成绩查询书面申请,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参加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结合学校学生操行量化评定办法进行,采取个人小结、班级评议、院系监督的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修体育课的学生,应改修相近的体育保健类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黄河科技学院本科生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科研处)审核通过后,予以承认,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黄河科技学院创新创业选修课程学分转换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违反考核(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申请对该课程重修(或补考)。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相关条款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一个学年学习结束后,所修读本专业课程中的必修课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不超过15学分者,自动升入到高一年级学习;但所修读课程中的必修课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0至15学分者,进行学业预警,于每学期初实施。
学生在一个学年学习结束后,所修读本专业课程中的必修课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15学分者,在新学年开学时,不能升入高一年级学习,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有权停止授予或撤销其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根据转专业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从录取专业转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者;
2、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3、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跨学历层次者;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已调整过一次专业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含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在内,学生在校最长学习时限为学制的两倍,五年制本科生在校最长时限为十年,四年制本科生在校最长时限为八年,专科在校最长时限为六年,专升本在校最长时限为四年。因创业而休学的学生,可根据需要,在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治疗休养占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确认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2次。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期不计入最长学习时段。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未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离校二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设计(论文))。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可以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证书办理完毕后,学校按照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参加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或辅修专业)学习的,并达到该专业相关要求的学生,可授予双学位证书(或辅修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或其他类型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黄河科技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院政〔2017〕13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