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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政〔2021〕116号 黄河科技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0

为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招生办公室、纪委监察室、附属医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教学单位分党委书记为成员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并成立联合工作专班,负责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工作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建立“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章 工作对象

第三条 当年录取的普招新生。    

第四条 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并报到入学的学生,及往年因患病等原因未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学生。

第三章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核时间为新生报到及入学教育期间。

第六条 学校建立审查人员、教学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四级审签”工作机制。

第七条 现场核查。新生报到入学时,教学单位对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以及考生纸质档案、录取数据等逐一核查。

第八条 人像比对。现场采集新生照片,并将其与高考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利用“人像识别”“人证识别”“人像比对”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逐一进行严格比对。

第九条 照片张贴。各教学单位在教学楼大厅、新生所在宿舍楼大厅以及新生本人住宿房间内张贴高考电子照片,并公布河南省教育厅及学校的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五章 录取资格复查

第十条 学校在新生入校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第十一条 信息复核。各教学单位组织新生及时填写《新生入学情况登记表》《学生小档案》《学籍卡》,并与其档案中的出生年月、家庭地址、社会关系等栏目进行对照检查,同时将考生入场照片、高考答卷笔迹图像等与学生本人及入学后填写材料的笔迹进行比对。

第十二条 文化和专业科目复测。教务科研处组织报到新生进行文化课和相关专业课测试,对艺术类和体育专业或者艺术、体育特长生进行专业测试,并作出相应的分析及是否符合的结论。

第十三条 加分资格、专项计划资格等审查。招生办公室对通过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录取新生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通过享受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政策录取新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核,并做出是否符合加分政策的结论。

第十四条 身心健康复查。附属医院对报到新生进行全面的身体健康复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复查,重点复查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要求、是否有传染性疾病等,能否保证在校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十五条 教学单位和学生工作处要对专升本学生的前置学历进行复查。

第五章 结果及应用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合格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并提供给学生本人查询。

第十六条 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对于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将及时、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联系。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情形的,确定为审查不合格,不注册学籍;录取资格复查中发现有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以及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取消学籍。情况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复查结果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黄河科技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试行)》(院政2017〕128)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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