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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4-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生贷款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办事机构为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助学贷款工作,并对该项工作给以指导。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使其完成学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学校申请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贷款学生。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黄河科技学院全日制普招本、专科在校生;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学习努力,成绩良好;

(四)因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五)愿意按有关协议及时交还利息,并按期还款;

(六)党员、校卫队员、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七)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申请贷款的程序

第七条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贷款学生在每年6月上旬(新生在9月中旬)向院(系)提出贷款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第八条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要求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一)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二)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D.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复印件;

(三)新生需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条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审批后的《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在高校助学贷款系统内进行统计、汇总和上报。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四章  贷款额度及发放

第十二条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采取一年签订一次的方式。借款合同签订后,国家开发银行通过支付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贷款拨付高校并转拨贷款学生支付宝专用账户。

第五章  贷款期限及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是指贷款人将贷款贷给借款人后,到贷款收回时的期限,它是借款人对贷款的实际使用期限。贷款到期日的计算方法是:(Y+学制+3)年9月20日(其中Y是指贷款发放年份;学制为二年、三年的,均按三年计算;无论哪年发放的贷款,其到期日都是某年的9月20日)。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财政部门贴息,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后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贷款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

(二)借款学生发生违法乱纪、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贷款银行将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领取录取通知书后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填写展期申请表,准备有关材料,学生向我校提供相关资料,我校在每年的10月10日前(如有变动,学校在毕业前以公告形式告知相关学生)统一受理展期申请,汇总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国家开发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和院(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院(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于每月(11、12月除外)1-10日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并于20日前将足额资金充值进个人支付宝贷款专用账户,等待资金的划扣(如当次提前还款失败,下次提前还款时需要重新提交申请),利息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不再回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要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贷款学生方可离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应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三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利息存入支付宝贷款专用账户,贷款银行在每年12月20日定时扣息。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统一要求,做好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借款学生信息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借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借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相关院系都必须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催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学生离校后的管理措施,包括:

(一)定期电话跟踪联系(频率、记录)并公布跟踪结果。

(二)重点家访和通报就业单位。

(三)利用寒暑假期,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全面走访借款学生。

第二十九条 及时完成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八章  国家对贷款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国家开发银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征信系统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二)在全国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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