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校内申诉程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黄河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政〔2017〕11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含专升本)、专科生和民族预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校主管校领导任主席,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予以回避。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或涉及本人切身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要以书面提出,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学院、学号、专业、宿舍及联系电话等);
(二)原处分的事项和依据,处理结果;
(三)申诉的事项及其理由;
(四)证据;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
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提供代表委托书。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5日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4、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5、已经提请申诉并由申诉委员会做出过复查结论的;
6、司法机关已经裁定的。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申诉撤回后,视为申诉人同意原处理决定,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复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复查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十六条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申诉事件及与申诉事件相牵连的事项提起诉讼的,应及时通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应中止评议,待诉讼终结后继续评议。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复查意见报学校批准后产生效力,形成复查结论书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3日内送达申诉人。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书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事由和处理决定来源;
(三)主要申诉理由和请求;
(四)复查认定的事实;
(五)复查结论事项及依据。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书送达申诉学生本人,申诉学生应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公告栏、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