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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政[2017] 126号 黄河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28

为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规范转学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黄河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政[2017] 126号)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招生办公室、纪委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转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转学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学生转学工作。

第二条 转学工作严格按照“条件明确、程序正当、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立“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招考试入学,并注册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学申请:

1、学生患病。患病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

2、学生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七条 在第六条基础上,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入我校:

1、应予退学的;

2、成绩不合格,预计无法取得毕业资格的;

3、体检不合格或者心理健康状况不良的;

4、受过校规校纪处理的。

第三章 转学手续办理

第八条 拟转入者需提供的材料:

1、转入我校的申请书一份,并详细说明学生个人信息、转学理由、高考分数、拟转入我校的相关专业等信息;

2、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学校核查后,复印件学校留存,原件返还学生);

3、转出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表现证明,证明需对学生的政治表现情况进行客观描述(如有无违反校规校纪、触犯国家法律、参加邪教组织等);

4、医院出具的学生本人体检报告或者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学校留存,原件返还学生);

5、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学校留存,原件返还学生);

6、当年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7、原学校成绩单(加盖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8、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材料

第九条 拟转出者需提供的材料: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转学具体原因,并提供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

患病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认真核查学生提供的材料,对于不符合转学规定、体检不达标或者心理健康状况不良的学生,及时反馈相关学校和学生本人。

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生工作处及时汇总材料,并报送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再次核查,核查通过者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对学生的转学申请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

审批不通过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再次补充证明材料或终止转学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生,起草同意学生转入或转出的文件,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公示有异议的学生,及时反馈给学生本人和相关学校,材料完善后再次提交相关部门核查。不能提供合理性证明材料者,终止转学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转学学生需持审批通过的转入(转出)的相关证明材料、高招录取档案、高考录取名册、成绩单等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跨省转学的,需报请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按转学条件确认,再行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转学学生学籍异动结果,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结果为准。

第四章 转入学生的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转入后,须按照所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分。其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与本专业其他学生要求相同。

第十七条 学生在原录取院校学习所取得的成绩或学分,由学生提出成绩或学分认定申请,教务科研处同意后方可代替我校相关课程。对于不能代替的课程,须重修。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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