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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2017] 7号 黄河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精准资助”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或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实施。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规定时间内,全面、认真部署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审核各学院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指导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将相关信息录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三)受理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投诉,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审核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给出初审意见。

(二)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予以公示。

(三)对接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质疑予以答复。

第六条 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相关老师、学生干部、普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应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学生填写《黄河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档立卡、低保、残疾等有关贫困证明材料。

(二)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负责收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诚信表现。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实施各项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照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审的程序认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困难等级与条件

第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其家庭经济基本情况,结合郑州市物价水平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有关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或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

2.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4.父母双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五保户;

7.重度残疾学生;

8.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9.其他无任何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中度或轻度残疾学生;

2.农村或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3.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5.监护缺失处于困境。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子女中有两名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3.因父母年迈、残疾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低下;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条 经民政、扶贫等部门认定为贫困户的,要无遗漏地全部划分到三种类型中。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进行一次,正常认定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对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可随时申请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黄河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报所在学院审核。

(二)提供证明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次申请认定时,需要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2)或其它能证明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佐证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生自己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0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可以只提交《黄河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资格认定

1.认定流程

(1)班级(年级或专业)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评审。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要将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各学院将最终认定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审批,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最终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将相关信息录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确定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认定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B.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C.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如肯定则留存复印件)。

3.认定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以个别谈话、相关人员调查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四)动态管理

学院认定工作组对认定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对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等情况要及时复核,对学生最近一次确认的困难等级进行再确认,并对学生认定结果作相应变更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学院每学期应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抽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实的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要随时告知学校等。

第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将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购买高档电子产品的(特殊专业除外)

(三)购买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首饰等奢侈品的;

(四)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抽烟、酗酒、赌博者;

(五)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七)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者;

(八)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年级或专业)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对学生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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