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奖励额度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学习期间综合成绩优秀,上学年获得过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六)有突出事迹者,可破格申报;
(七)操行分数不低于80分。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书;
(二)各学院将初审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汇总,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公示无异议上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对审核通过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三)经公示,学校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第五条 发放方式
教育厅审核后,在拨款到位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发放,并记入学生的档案。
第六条 补充说明
(一)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
(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