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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政〔2018〕229号 黄河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校内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师生”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贫优先、合理取酬的原则,参与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在学有余力和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帮助家庭减轻经济负担,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用工单位私自设岗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学校不负责学生的劳动支出;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用工单位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等工作;各学院根据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及职责,负责宣传、指导并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申报。

第六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自立、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七条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黄河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主要设有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固定岗位主要由图书馆等行政业部门以及其他单位提供。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申报用工计划,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

第十条 固定岗位的申报审批工作原则上在每学期学生放假前两周。用工单位需要临时性用工时,应提前2周向学校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安排学生上岗。凡未预先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用工单位,所需经费自理。

第十一条  岗位设立要求:

(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对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五)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公布固定岗用工情况信息,临时用工信息随时发布。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习刻苦,上学年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现象;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铺张浪费行为;

(四)有岗位专长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优先考虑。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第十五条  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请流程:

一)工申请。工单位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学校提交用工申请报告(报告包含岗位设置原由、用工时间、人数设置、考核及薪酬标准等信息同时填写《黄河科技学院勤工学岗位设置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送至岗位设置主管部门

二)岗位调研。岗位设置主管部门根据用工单位的具体需求进行界定,如用工单位需要教学辅助人员,则主管部门为教务科研处;如需要学生管理辅助人员,则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处;如需要行政工作辅助人员,则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部)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进行调研,核定需求及人数设置的理性,给出具体意见形成调研报

三)汇总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用工单位请材料及岗位设置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呈学校领审批。

   四)领审批。领导根据材料及设置主管部门调研报告,进行岗位审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勤工助学岗位批复情况,在学生工作处网站发布用工信息。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填写《黄河科技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2)后上报所在学院。

第十八条  学院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后及时将学生的申请审批表和《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3)等材料报送至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严格审核申报学生信息,审批通过后向用工单位推荐学生,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工单位面试。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在面试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黄河科技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申请审批表》及各岗位录用学生名单信息报至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须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上岗前的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岗后,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有领导分工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管理者指导学生勤工助学,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用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劳动考核。每学期结束前对上岗学生进行工作情况鉴定,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在以后的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到用工单位报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三)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责任或不遵守劳动纪律,学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勤工助学所在学期有考试不及格者。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不能合理使用和管理勤工助学的相关部门,根据情况核减或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六条  每月17日,用工单位将当月考核结果报送至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于每月25日前发放勤工助学工资。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按照学生实际工作情况如实填报考勤,如发现虚报、假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黄河科技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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